“砍青队”通过踩踏“云梯”进行爬山 何智凡 摄
9时10分,电力工吴远航扛着“伸缩云梯”在前面开路,遇上路滑的山沟,将云梯一拉就变成“梯路”,为后方的工友铺路,大家顺着“梯路”,依次越过水沟,拉着藤曼,费力地一点点朝着山上攀爬。
11时5分,艰难地攀爬2小时后,电力人员到达山顶作业地点。在做好安全措施后,选定此次需要砍伐的树木,技术骨干吴远航熟稔地挥动着电锯开始锯子树,木屑随着锯条在空中散播,手上、衣服上挂满了荆棘、木屑,不一会,就变成了一个“小黄人”。身后的工友们,奋力地挥舞着砍刀,砍向大树旁边的树木竹枝等,一边注意着吴远航锯树的进度,做好防护。
时间一点点过去,山顶寒风阵阵,厚厚的工作服被汗水浸湿,又被风吹干……
“砍青队”在清理影响供电线路的树木 何智凡 摄“上来一趟不容易,下来一趟也特别的难,所以我们会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中途,工长何兴奇拿起地上的水壶,仰头咕咚咕咚喝了3大口,喘着粗气说道:“京九铁路和平段供电线路已运行20余年,两路电源全程256.153公里,全部架设在陡峭的群山上。我们砍青队每年要跨越21座海拔约900至1500余米的山峰,根据树木生长的速度,多次进行砍青作业,以确保东水至定南四站近100公里电力线路的安全。”
下午13时,小雨还在飘洒,工人们找到一处可以避雨的空地,席地而坐,拿出了包子、馒头、牛奶充饥,何兴奇的嘴里塞了一个馒头,踮脚眺望,估算着下午的工作量和所需的时间。
“电力设备都设在大山上,山路崎岖,我们上下一次要4个小时,有时检修要穿过4.5公里的五指山隧道,没有办法回到工区吃饭,带上干粮简单解决午饭,既省事又能节省来回时间。”砍青队的”大内总管”刘小磊说。
16时,经过近4个小时的鏖战,影响和平至上陵贯通、自闭架空支线的树木、树枝已清理完毕。(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